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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用住宅享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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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厝賣掉,到底能不能算自用住宅享優惠稅率?

一名地主賣掉了家族世代居住的土地,這塊地上原本有一座老舊的三合院,地主在其中一間房子裡設了戶籍住了幾十年

他理所當然地申請用較便宜的「自用住宅稅率」來繳土地增值稅

但稅捐處說,這座三合院後來為了裝水電,被拆成好幾個門牌

地主設籍的那間房子,在房屋稅籍上登記的納稅義務人不是他,而是他的親戚

既然房子名義上不是他的,那他賣的地就不能算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按一般稅率課徵,要多繳兩百多萬!

地主氣炸了

他拿出以前的用電資料、水錶證明,甚至找來里長和老鄰居作證,證明這座三合院是他們家族共同出資蓋的

只是因為年代久遠,房子根本沒辦過保存登記,所以房屋稅單上的名字只是隨便登記一個代表而已,實際上他絕對是房屋的共有人

法官指出,未保存登記的房子,誰出錢蓋的、誰繼承的,誰就是真主人

房屋稅單上的名字,只是為了方便政府收稅,根本不能當作判定房屋所有權的唯一標準

地主既然是房子的共有人,又實際住在那裡,當然有資格享受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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