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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扣除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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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先去跟媳婦討債,討不到才能算損失?

法官則認為票據本來就是無因證券,簽了字就要負責,老人家生前做生意簽的本票,現在人都死了,國稅局要繼承人像神探一樣去查明當年的借款原因?這根本是強人所難

而老父親拿自己財產幫媳婦作保,現在財產都已經銀行強制執行了,國稅局竟然還要先去跟媳婦討債?

法官說這完全違反社會常理與人倫,根本是不可能發生的事,債務當然要直接扣除

繼承人根本不可能取得的死者生前交易細節

藉此否准合法的債務扣除額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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