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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約定驗收即終止責任,工程核發使用執照時已終止,之後的工地跌倒事故不在承保期間。
工程險雖承保標線工程,但事故源於使用領照車輛屬不保事項,法院認保險公司不必理賠。
鑑定認同次手術併用PRP等三種自費填充物非醫療常規,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送鑑定認本案傷勢非PRP主要適應症,不能只憑主治醫師判斷,醫療費用全部不賠。
保單未限健保給付或常規治療,法院認自費PRP經醫師判斷有助恢復,不採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法院認PRP係醫師依專業提出之治療建議,不因他院選擇手術而否定必要性,判保險公司給付。
鑑定認PRP非該等手術必要治療,保險公司以前賠過亦不拘束,法院判21萬元全部不賠。
法院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以現在生活必需為準,保單未來長照功能不足阻止扣押,駁回異議。
最高法院認告知義務不以確診為限,投保前因疑似重大疾病檢查而未完整說明,可能影響危險估計。
強制險失能看是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臉部5公分疤痕屬顯著醜形,法院認符合第10級失能。
最高法院認責任保險請求權自受第三人請求時即可行使,不必待判決確定,本案已罹於2年時效。
法院認等待期約款有效,判斷時點在疾病實際發生而非確診日,疾病於等待期內發生即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