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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惡意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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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公司早期合資買地,全登記在其中一家法蘭公司名下

後來這塊地以三億六千萬的賣給建商,扣掉成本,合資的阿波羅公司理應可以分到一億多元的利潤

但法蘭公司不僅不給錢,其背後的唯一股東兼負責人,更疑似在收到款項後迅速把錢提領一空,讓公司瞬間變成一個身無分文的空殼

阿波羅公司先是主張這叫借名登記,因為對方把地賣了,所以要求連帶賠償

但法院說這不是借名,而是合資契約,性質上應該類推適用合夥的規定來結算分潤

所以阿波羅公司不能用侵權或給付不能來要錢

既然確認了法蘭公司確實欠阿波羅公司一億多元的利潤分配款

那問題來了,如果這家公司已經被負責人惡意掏空了怎麼辦?

公司法為了保護商業運作,確實設有股東有限責任的防火牆,但這絕對不是讓有心人士用來賴帳的保護傘

高法院指出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就是為了對付這種情況

當百分之百控股的股東,為了規避公司即將面臨的鉅額分配債務,刻意把賣地取得的幾億元現金迅速隱匿或轉移,讓公司清償能力瞬間歸零,這就是最典型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重大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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