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找金主借錢驗資?
開公司但是手頭緊,找金主借錢驗資?
在業界流傳已久的借錢驗資,就是犯罪
案件中的主角有兩位,一位是專門做資金借貸的金主,另一位則是急需成立或增資公司的老闆
套路非常公式化
老闆向金主借錢,金主把鉅款匯進公司籌備處的帳戶,製造出款已經收足的假象
等到會計師被這份漂亮的金流明細矇騙,開出資本額查核報告,順利騙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這筆錢連椅子都還沒坐熱,立刻原封不動地輾轉匯回金主的口袋
金主賺什麼?每借出一百萬,一天抽五百塊利息
創業者誤以為這只是借錢創業的權宜之計,甚至覺得沒傷害到任何人
但公司法之所以嚴格要求資本充實原則,是為了確保公司在市場上具備對應的清償能力與信用
當你把驗資當成一場左手換右手的魔術,等於一開局就欺騙了未來的交易對象與國家體制
這行為同時踩爆了三大地雷
股東未實際出資違反公司法、用假金流製造不實報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拿不實文件欺騙主管機關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急於開公司的老闆與單純放款收息的金主都是上述犯罪的共同正犯
隨著現在銀行防制洗錢與金流追蹤系統越來越嚴密,這種一日驗資的資金異常進出根本無所遁形
我當檢察官時處理的案件是被告身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擅自將資金左手換右手,匯進公司充當兩千萬元的增資股款,等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畢後,又立刻將錢全數抽走
但是這件在我起訴後,卻是無罪判決
問題在於違反公司法與商會法的相關刑罰,在刑法學上屬於身分犯,也就是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身分才能單獨成罪
本案發生在民國99年,而當年的公司法明文規定,只有登記名義上的董事或經理人才是法定負責人。直到民國107年修法後,才全面將幕後操縱的實質負責人納入規範
在案發當年,被告雖然在幕後呼風喚雨、實質掌控公司財務,但在法律嚴格定義下,他根本不是公司的負責人。既然被告欠缺法定身分,而檯面上掛名的人頭負責人又對驗資一事毫不知情(無從依刑法第31條成立共犯),在罪刑法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鐵律下,就只能判無罪
在業界流傳已久的借錢驗資,就是犯罪
案件中的主角有兩位,一位是專門做資金借貸的金主,另一位則是急需成立或增資公司的老闆
套路非常公式化
老闆向金主借錢,金主把鉅款匯進公司籌備處的帳戶,製造出款已經收足的假象
等到會計師被這份漂亮的金流明細矇騙,開出資本額查核報告,順利騙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這筆錢連椅子都還沒坐熱,立刻原封不動地輾轉匯回金主的口袋
金主賺什麼?每借出一百萬,一天抽五百塊利息
創業者誤以為這只是借錢創業的權宜之計,甚至覺得沒傷害到任何人
但公司法之所以嚴格要求資本充實原則,是為了確保公司在市場上具備對應的清償能力與信用
當你把驗資當成一場左手換右手的魔術,等於一開局就欺騙了未來的交易對象與國家體制
這行為同時踩爆了三大地雷
股東未實際出資違反公司法、用假金流製造不實報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拿不實文件欺騙主管機關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急於開公司的老闆與單純放款收息的金主都是上述犯罪的共同正犯
隨著現在銀行防制洗錢與金流追蹤系統越來越嚴密,這種一日驗資的資金異常進出根本無所遁形
我當檢察官時處理的案件是被告身為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擅自將資金左手換右手,匯進公司充當兩千萬元的增資股款,等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畢後,又立刻將錢全數抽走
但是這件在我起訴後,卻是無罪判決
問題在於違反公司法與商會法的相關刑罰,在刑法學上屬於身分犯,也就是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律身分才能單獨成罪
本案發生在民國99年,而當年的公司法明文規定,只有登記名義上的董事或經理人才是法定負責人。直到民國107年修法後,才全面將幕後操縱的實質負責人納入規範
在案發當年,被告雖然在幕後呼風喚雨、實質掌控公司財務,但在法律嚴格定義下,他根本不是公司的負責人。既然被告欠缺法定身分,而檯面上掛名的人頭負責人又對驗資一事毫不知情(無從依刑法第31條成立共犯),在罪刑法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鐵律下,就只能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