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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聲請書直接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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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琪把搜索票聲請書直接貼出來,可以清楚看到承辦人的姓名與手機號碼

單純從法律看,就已經踩到個資法的紅線

姓名加上電話

而且是可直接聯絡到特定人的聯絡方式

本身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聯絡方式」

是否出於善意、是否為了說明案情

在法律上都不是關鍵

有人會問

如果那支手機是「工作機」

算不算就不是個人資料?

這個說法恐怕站不住腳

因為這組資訊是否能直接指向、是別到特定人

工作機也好、公務機也好

只要接通之後找到的是「那個人」
就仍然是個資法要處理的範圍

更何況這種公開張貼,並非必要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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