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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收取500萬元時即無履約真意,他人聲請的成果不能算履約,成立詐欺。
法院認為藥師契約期滿後掛失補發存摺、變更印鑑領款,非背信或侵占,而構成竊盜罪。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利用機會性交卻引用遭壓制陳述為證據,理由矛盾,醫學事項亦須舉證。
法院認為被害人未明確指證起訴日期的犯行,社工觀察與網友對話不足補強,改判被告無罪。
作者以愛馬仕包遭潑紅酒事件說明,應比對客觀證據與陳述方式的變化來判斷陳述可信度。
最高法院認為合法搜索扣押手機後,檢視範圍內相關電磁紀錄無須另聲請令狀,但有範圍限制。
最高法院認為同意交付手機不等於同意搜索其內所有數位資料,但本案經權衡仍肯認證據能力。
作者指出刑法第185條須致生往來危險,單純違停造成塞車與故意堵路成罪仍有相當距離。
說明刑訴法第152條另案扣押須原搜索合法,且證據係自然發現、一目瞭然,非擴張搜索。
行賄者與受賄者屬對向犯,行賄者供述仍須獨立補強,高院因證據不足改判所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