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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證據是刑案中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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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太子集團在台的人資主管辜淑雯
管錢、管人、管績效,還招工程師

報載她辯稱:
「不清楚公司業務,只懷疑金流怪,但不敢問老闆,怕日子不好過。」

結果呢?
刪手機對話、快速解散公司、變賣豪車
檢調認定:明顯滅證聲押
覺得奇怪不問、心裡有懷疑
不是逃避刑責的好理由(白話:這樣講在訴訟上是廢話)

刪除證據
法律這就是羈押的判斷中,絕對不能犯的天條
即便最後證據可能不重要
但法官不會冒這個風險。

最後還是要講一個老掉牙的經驗,
吃雞鴨飯未必是禍,利益牽扯太大,看守所比外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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