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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可能違法,跑去向調查局檢舉,結果公司反過來說你違反忠誠義務、把你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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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可能違法,跑去向調查局檢舉,結果公司反過來說你違反忠誠義務、把你開除?

員工是天然氣公司的財務經理,發現公司以公關費、交際費等名義購買郵政禮券發放,會計名目與實際用途不符,後來以化名向調查局檢舉。

公司則主張她自己也曾在相關傳票上核章、領取禮券,違反忠誠義務,因此將她資遣。

最高法院特別提出「揭弊者」概念。受僱人如果有合理事實相信公司或員工涉及犯罪、行政違規或懲戒事項,而向主管機關、檢察司法機關等具名檢舉,就是典型的吹哨者。

這種行為確實可能傷害企業名譽、甚至讓同事或公司承受不利益,但不能因此就直接把它解釋成違反勞工忠誠義務。

員工雖然參與部分行政流程,但法院認為真正決策權在總經理,她客觀上難以拒絕,而且事後檢舉反而是在維護公司財務制度及投資大眾利益,因此沒有違反忠誠義務。

最高法院並援引勞基法第74條禁止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調的精神,認為公司解僱無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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