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案天價佣金
一件牽涉遠雄人壽、信義區精華土地、高達四億四千萬天價佣金,甚至還有黑道介入的超大型土地開發案,檢方把這筆鉅款當作是居間假律師一個人全部中飽私囊的個人所得,用逃漏稅的罪名起訴
在臺灣搞大型土地整合,檯面下的水有多深,圈內人都心知肚明
遠雄當年要買這塊地,價格只佔了百分之五十五的因素,剩下百分之四十五是錢不能解決的事,說穿了就是各路黑道跟地方勢力的覬覦
這四億四千萬的佣金,本質上就是一筆用來「擺平各方」的處理費
為了處理這些見不得光的事,找來有政商背景的公關公司、有牌照的境外財務公司一起分工,再合理不過
不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這些實際參與運作的公司全部是為了逃稅而設立的虛設行號或人頭公司
資金流向是無罪的關鍵
四億多全算成被告的個人所得,那錢到底去哪了?
一筆一筆去查兆豐銀行的金流,發現有一億多換成美金,直接進了賣方高層在瑞士銀行的帳戶
另外有幾千萬是被領去充當處理黑道的「過路費」
被告的私人帳戶在這個案子裡,充其量就是個資金的過水池、一個代收代付的轉運站
當然,把鉅額公款跟個人私款混在同一個帳戶裡確實是大忌,這在財務紀律上絕對不及格,但也絕對不能因為帳目混用,就可以把所有停留在帳戶裡的錢都推定是個人的逃漏稅所得
鉅款進了私人帳戶,扣掉幾筆明顯的支出後,剩下的就全部當成犯罪所得?
但逃漏稅是結果犯,你必須用嚴格的證據去證明被告真的有這筆「個人所得」
仔細把那些匯給賣方高層、匯給其他共事者的錢一筆筆扣除後,原來起訴的就兜不起來了
國家機關有義務證明這些錢真的進了被告的口袋
連國稅局最後都看不下去,自己重新審議,發現他們同時對境外公司跟被告個人針對同一筆錢課稅,搞出了重複課稅的大烏龍
當握有課稅生殺大權的稅捐機關都摸摸鼻子,主動把被告一億多的執行業務所得跟將近五千萬的補稅單給註銷撤回時,這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刑事罪名,就已經徹底失去了基礎
在臺灣搞大型土地整合,檯面下的水有多深,圈內人都心知肚明
遠雄當年要買這塊地,價格只佔了百分之五十五的因素,剩下百分之四十五是錢不能解決的事,說穿了就是各路黑道跟地方勢力的覬覦
這四億四千萬的佣金,本質上就是一筆用來「擺平各方」的處理費
為了處理這些見不得光的事,找來有政商背景的公關公司、有牌照的境外財務公司一起分工,再合理不過
不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這些實際參與運作的公司全部是為了逃稅而設立的虛設行號或人頭公司
資金流向是無罪的關鍵
四億多全算成被告的個人所得,那錢到底去哪了?
一筆一筆去查兆豐銀行的金流,發現有一億多換成美金,直接進了賣方高層在瑞士銀行的帳戶
另外有幾千萬是被領去充當處理黑道的「過路費」
被告的私人帳戶在這個案子裡,充其量就是個資金的過水池、一個代收代付的轉運站
當然,把鉅額公款跟個人私款混在同一個帳戶裡確實是大忌,這在財務紀律上絕對不及格,但也絕對不能因為帳目混用,就可以把所有停留在帳戶裡的錢都推定是個人的逃漏稅所得
鉅款進了私人帳戶,扣掉幾筆明顯的支出後,剩下的就全部當成犯罪所得?
但逃漏稅是結果犯,你必須用嚴格的證據去證明被告真的有這筆「個人所得」
仔細把那些匯給賣方高層、匯給其他共事者的錢一筆筆扣除後,原來起訴的就兜不起來了
國家機關有義務證明這些錢真的進了被告的口袋
連國稅局最後都看不下去,自己重新審議,發現他們同時對境外公司跟被告個人針對同一筆錢課稅,搞出了重複課稅的大烏龍
當握有課稅生殺大權的稅捐機關都摸摸鼻子,主動把被告一億多的執行業務所得跟將近五千萬的補稅單給註銷撤回時,這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刑事罪名,就已經徹底失去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