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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地產,沒有先辦商號登記,只是「個人財產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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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看實際經濟活動是否已具有營業性。

A與他人各持分1/2,一次購入9筆房地,自104年至107年間陸續出售。他直到107年才補辦獨資商號登記,主張原本只是想長期持有、開設牙醫診所,後來因交屋延誤才出售,而且是國稅局要求他補登記,不應因此把先前交易都當成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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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為是否屬營利事業,不以有沒有先辦營業登記為決定標準。一次購入9筆房地,再分年出售,涉及覓屋、洽約、集資、管理、款項結算及資金流動,持續長達5年,已具有計畫性、持續性及營利目的,實質上就是不動產買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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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售房屋與土地是同一經濟活動,不能把房屋收入列入商號、土地收入切回個人財產交易。國稅局將房屋、土地收入合計為營業收入3449萬元。因未提示帳簿憑證,再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7%,核定所得58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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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決定課稅方式的是你實際上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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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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