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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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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公司當初為了解決中國問題奶粉事件的風波,跟自家設在海外的味全BVI公司解約,並退還了將近3000萬的款項

但稅局一查發現,味全BVI公司根本不是因為產品瑕疵退貨,而是怕賣不出去才解約

這筆退款在稅法上不能算「銷貨退回」,而是味全BVI公司在台灣的「其他收益」

既然是收益,味全公司的負責人魏應充在給錢的時候,就必須先扣繳20%的稅款給國家

但他沒扣繳,結果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法官認為,你把錢付給境外的公司,本來就該特別小心稅務問題

不懂可以去問稅局啊!

而且這家境外公司根本就是味全自己人,沒扣繳省下來的錢還是進了自家口袋

稅局按照規定打折罰你0.64倍,已經很客氣了

結論:不管你懂不懂稅法,身為公司負責人就有扣繳的義務錢付到海外,沒乖乖先扣稅,被抓到就是補稅加重罰,說稅法太複雜想討拍?

法院可是不買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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