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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後續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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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漏報冷氣機的貨物稅,引發了骨牌效應,一路被國稅局追討營業稅、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申報也被開罰

A主張當年購入的只是半製品,不該被當成產製成品補稅

但法院指說先前貨物稅與營業稅行政訴訟中,已經確認了公司確實有組裝產製並銷售成品的客觀事實

既然前面的官司已經確認了這筆收入的存在,在後續的未分配盈餘官司中,企業就不能再自打嘴巴、回頭爭執沒有這筆交易

A在申請復查時,因為先前的貨物稅官司還在打,主動發函要求國稅局暫緩作成復查決定

事後卻主張,國稅局拖太久,已經超過了五年的法定時效,依法不能再收了

法院認為這完全違反誠信原則

既然是企業自己要求暫停,這段暫停的時間理所當然要從徵收期間裡扣除

公司在法庭上搬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主張國稅局是用同業利潤標準推算出來的所得,既然是推計課稅就不可以開罰

但國稅局是已經掌握了公司確實有漏報的證據,是因為公司不肯交出真實的銷售價格清單,逼得國稅局只能用推算的方式算出漏稅金額

在這種惡意隱匿財報的情況下,依法絕對可以照樣開罰,不受納保法免罰規定的保護

逃漏稅的行為一旦在源頭被查獲,後續的各項稅目查核絕對是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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