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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負責藥師是用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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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專業證照且對外掛名負責人的藥師,在法律眼裡到底算是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受任人,還是受保護的勞工?

資方說是委任關係,所以有權隨時終止契約

但藥師則認為就是領薪水、聽命令的勞工

法院的邏輯完全是繞著勞動法的靈魂「從屬性」在轉

法院最終判決藥師勝訴

首先是人格從屬性,他上下班要打卡,請假還得經過老闆家屬同意,這哪裡是擁有高度自主權的受任人?

其次是經濟從屬性,他每個月領死薪水五萬二,藥局賠錢他不痛、賺錢他不分,連藥品定價和叫貨權都沒有,這就是標準的勞務輸出

最後是組織從屬性,他被編入老闆名下三間連鎖藥局的調度體系,就像大機器裡的一顆螺絲釘,完全符合勞工身分

這判決結果對資方來說代價慘重

法院認定片面解雇違法,僱傭關係依然存在,資方不僅要補發從解雇日到復職日的所有薪資,還得給付高達13萬多元的未休特休工資,甚至要補提繳將近50萬元的勞工退休金

法院看的是實質勞務關係而非虛名

掛名負責人的頭銜再大,只要實質運作受人監督、領固定工資且不負盈虧,那就是勞工

雇主想用委任關係來規避資遣費或隨意開除,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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