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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後直接開出帳單叫子女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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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失聯多年的長輩倒下,政府介入安置後,能不能直接開出一張幾十萬的帳單叫子女買單?

案情是一位林姓老翁中風半癱無法自理,社會局評估後將其安置在護理之家兩年多,代墊了近48萬元的費用

事後,社會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發函要求從小就沒跟老翁同住的女兒等法定扶養義務人繳還這筆費用

法院原本判女兒勝訴,理由是身權法第77條並沒有明文授權社會局可以單方作成行政處分討錢,認為社會局的做法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然而,最高行指出身權法第77條的適當安置,是國家履行社會扶助的義務

既然法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安置費用應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社會局作為主管機關,當然有權限透過作成行政處分的方式,確定金額並命家屬繳還。一審認為社會局沒權力開單討錢,是對法律的誤解 

最高行同時認為社會局在便宜行事

法院發現,社會局當初決定把老翁送去安置時,理應先作成一個正式的安置決定行政處分,並通知家屬,讓家屬有機會在第一時間表達意見或提起訴願

但社會局當初並沒有這麼做,只是事後寄了幾封信通知家屬來討論後續還款

如果最源頭的安置決定在程序上就不合法,那後面跟著來的催繳帳單自然也站不住腳

面對失能長者,不容許家屬將照顧責任直接甩鍋給全民買單,社會局依法追討公帑絕對有據

但當國家動用公權力介入人民家庭並要求負擔數十萬元的債務時,絕不能省略正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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