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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線堵塞導致住戶淹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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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公寓大廈公共管線堵塞導致住戶屋內淹水的責任歸屬

針對我方主張關於建商負賠償責任的部分

法院指出,公共管線內出現營建廢棄物,這並非一般裝修工程會產生的情況,更不可能是住戶日常使用造成的

這些廢棄物極有可能是建商在興建大樓時遺留的

因此,法院認定建商交付的房屋(包含共用部分)不具備應有的排水功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建商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所以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上,法院詳細審酌了原告的各項請求。對於重新裝潢的費用,法院考量到糞水淹水可能導致黴菌滋生和難以清除的異味,認為全室重新裝潢是必要的,因此准許了請求的135萬元

關於新購買的家電和家具,法院採用了折舊計算

至於建商附贈的家具,法院認為雖然難以逐項證明損害,但考量糞水污染的實際情況,依據經驗法則酌定了賠償額

最後,建商抗辯原告未盡保管義務,導致損害擴大,主張原告應承擔部分過失(過失相抵)

但法院認為,糞水從馬桶逆流是罕見情況,一般住戶根本無法預見,原告即使未實際居住,也不能因此認定其有過失

因此,法院拒絕了建商過失相抵的主張,判決建商必須全額賠償,並加計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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