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說你不是跟我進貨,就不能賣?
代理商說「你不是跟我進貨,就不能賣這個品牌」?
這件「PHILIP B」商標案,對平行輸入(水貨)給了一個很重要的界線
PHILIP B, INC. 原廠 PHILIP B 公司先在美國擁有商標,之後同意台灣代理商註冊同一商標
另一家公司直接向美國原廠購買真品商品,再進口到台灣販售,結果被台灣商標權人主張侵權、要求下架
智慧財產法院原本認為,台灣商標權人跟美國原廠不是「同一人」,所以商標權沒有耗盡,代理商仍可禁止販售
但最高法院直接推翻,認為商標法採的是「國際耗盡原則」,只要商品是經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合法流通到市場,原則上就不能再用商標權阻止後續轉售
重點不是台灣跟美國的商標權人形式上是不是同一人,而是兩者之間是否具有授權或法律上的關聯
既然台灣商標權是經美國原廠同意註冊,來源本質上仍來自同一權利體系,那原廠商品合法出售後,商標權原則上就已耗盡
代理商長期把我有台灣商標直接等同於只有我能賣,甚至對電商、平台、團購、代購發警告函要求下架
但最高法院明白指出,商標權不是用來封鎖真品市場,而是防止消費者混淆來源。只要是真品、來源合法、沒有變造、沒有損壞,也沒有其他正當事由,平行輸入本身應受保障
當然,這不代表所有水貨都一定合法,如果商品經過改裝、分裝、標示不實、中文標籤違法,或讓消費者誤認與官方代理有特殊關係,仍可能有問題
不過這件判決至少確認一件事
商標權不是代理商的市場壟斷工具,不能只因「不是跟我買的」就全面禁止販售真品
這件「PHILIP B」商標案,對平行輸入(水貨)給了一個很重要的界線
PHILIP B, INC. 原廠 PHILIP B 公司先在美國擁有商標,之後同意台灣代理商註冊同一商標
另一家公司直接向美國原廠購買真品商品,再進口到台灣販售,結果被台灣商標權人主張侵權、要求下架
智慧財產法院原本認為,台灣商標權人跟美國原廠不是「同一人」,所以商標權沒有耗盡,代理商仍可禁止販售
但最高法院直接推翻,認為商標法採的是「國際耗盡原則」,只要商品是經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合法流通到市場,原則上就不能再用商標權阻止後續轉售
重點不是台灣跟美國的商標權人形式上是不是同一人,而是兩者之間是否具有授權或法律上的關聯
既然台灣商標權是經美國原廠同意註冊,來源本質上仍來自同一權利體系,那原廠商品合法出售後,商標權原則上就已耗盡
代理商長期把我有台灣商標直接等同於只有我能賣,甚至對電商、平台、團購、代購發警告函要求下架
但最高法院明白指出,商標權不是用來封鎖真品市場,而是防止消費者混淆來源。只要是真品、來源合法、沒有變造、沒有損壞,也沒有其他正當事由,平行輸入本身應受保障
當然,這不代表所有水貨都一定合法,如果商品經過改裝、分裝、標示不實、中文標籤違法,或讓消費者誤認與官方代理有特殊關係,仍可能有問題
不過這件判決至少確認一件事
商標權不是代理商的市場壟斷工具,不能只因「不是跟我買的」就全面禁止販售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