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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案件-勒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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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當檢察官時,辦完桃園第一件國民法官沒多久

就來了第二件

又是殺人案

被告跟死者還有死者家人住在一起

長期不爽,累積一堆怒氣

導火線是死者打了她乾女兒

被告看到了,理智線就斷了

他把人從客廳拖到後花園

抓著頭去撞鐵門,再丟進三公尺深的大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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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不放心,自己爬梯子下去確認

發現人還沒死,就動手把她活活掐死

羈押2個月,延押的時候還發生插曲

有一天書記官突然告訴我,人放出去了

我大吃一驚,原來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讓被告交保出去了

抗告成功後法院還是決定提高保證金,且做了桃園第一次的電子腳鐐監控

我還被加入群組需要一起監控電子腳鐐是否有違規

到了國民法官開庭

被告說他坦承犯罪,然後他當庭向家屬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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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寫得很白,被告經濟能力不佳,無法賠償

一句道歉值多少錢?

對家屬來說,那只是在傷口上灑鹽,提醒他們人死了,但一毛錢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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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走到最後,其實只看兩件事

一個是自由,一個是錢

當錢不夠去彌補造成的傷害

那國家也只好拿走剩下唯一值錢的東西

就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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