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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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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老師與男大生性行為的案件 很多人只看到「師生戀」的八卦
卻沒看到更嚴重的部分:誣告

一名40歲女教師(男大生高中時期的老師),與19歲男大生發生關係
兩人都是成年人,沒有師生身分,也沒有強迫
男方事後卻提告「強制性交」

檢察官查完,認定是「合意」行為
不起訴,再議駁回

但這件事沒結束
男方與現任女友不只提告,還在網路上發文
揭露姓名、年齡、散佈錄音截圖
甚至說出:「是不是被她寵愛的學生都得到她的身體」

民事法院認定:名譽與隱私權遭嚴重侵害
判賠15萬元

我在當檢察官時,最討厭看到的,就是「誣告」
有人明明知道是無關的人,卻為了報復、洩恨,把對方拖進刑案
我曾經當庭,將某案件的告訴人,直接轉為誣告罪的被告
因為那不是伸張正義,那是濫用司法

司法不是情緒出口
也不是報復工具
提告不是「道德審判」,更不是拿來討感情的公道

法律的力道是冷的
用錯了方向,就會燙傷自己

我是一名律師
我幫人提告,也幫人防禦
但最重要的,是讓你知道:法律,不該成為情緒的延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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