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 行政訴訟 > 龍崎掩埋場案期限

案例Cases

龍崎掩埋場案期限

分享到
龍崎掩埋場案背後一場精彩的法律攻防

開發單位歐欣公司要蓋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必須先闖過水土保持這關

歐欣原本拿到了經濟部的輔導設置文件,上面附註了一句「兩年內完成設置」

結果兩年期限一到,臺南市水利局直接發函開鍘,認定經濟部的許可已經過期,連帶宣告水保計畫跟施工許可全部失效

歐欣不服提告,一審的高等行政法院原本判歐欣勝訴,認為那句兩年只是經濟部善意的訓示規定

到了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這是「文件定性」的張冠李戴

一審將一開始申請用的興辦計畫書當成了最終的許可文件,但最高行認為經濟部核發的「輔導設置文件」才是真正在法律上能讓業者破土動工的尚方寶劍。

再來是關於兩年期限,涉及行政法上的附款

行政機關在給予這種授益性質的許可時,本來就有權限加上期限或條件

經白紙黑字寫著發文次日起兩年內完成設置,這句話在法律上極有可能就是一個嚴格的期限或解除條件,時間一到、條件沒達成,許可自然就灰飛煙滅

一審法官沒有去探求經濟部寫下這句話的真意,也沒有去釐清如果沒蓋好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就單憑其他不相干的函文,認為這只是沒有強制力的勸說,實在太過草率,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