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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折讓司補稅幾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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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依行業慣例給了客戶銷貨折讓,也按權責發生制在年底估列入帳,結果只因為「折讓證明單」跨年才拿到,國稅局就不認帳,還要公司補稅幾百萬?

造紙廠因為市場價格變動快,為了早點收回帳款,平時就會給下游廠商「利息折扣」或「讓價」

公司在97年底結帳時,把這些已經發生、但還沒拿到憑證的2900萬銷貨折讓,依會計原則採預估方式入帳,列為當年度收入的減項

沒想到國稅局大筆一揮,直接把這2900萬的折讓全部剔除,轉列到下一個年度,要求公司補繳300萬的營所稅

公司大喊這完全符合權責發生制和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而且稅法允許銷貨退回可以用其他確實證據來證明,憑什麼銷貨折讓就非得拿到買方開的折讓單才算數?這是不平等條約!

然而法院說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本來就長得不一樣

財會是為了表達經營績效,但稅法基於課稅公平和稽徵便利,有自己的嚴格標準 

現行實務「銷貨退回」等於交易不存在,貨物有實際退回入庫,國稅局比較容易勾稽查核

但「銷貨折讓」只是價款的讓步,掌控在賣方手上,查核難度高,所以稅法才會刻意採取差別待遇,嚴格規定一定要取得買方開立的銷貨折讓證明單這種外部憑證才准認列,不能只憑公司自己做的內部明細表

況且,不論是利息折扣還是讓價,都要等跨年客戶實際付款或協議成立時,金額和條件才能真正確定,在97年底確實還不算權責已發生」當然無法在當年度立即認列

公司在控管稅務風險時,千萬別只憑財會直覺處理,跨年度的憑證時間點沒抓好,合法的節稅轉眼就會變成補稅的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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