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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共有、真買賣」將百萬的土地增值稅直接規劃成0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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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共有、真買賣」將百萬的土地增值稅直接規劃成0元犯罪?

地主A欲出售位於台南的3筆應稅田地給公司,因不願負擔高達649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於是花費240萬元概括委託代書C進行節稅規劃

代書聯手B,先將系爭土地的一萬分之一持分轉登記給A創造「共有關係」,接著使出乾坤大挪移,由公司出資買下高雄與台南多筆由林崇仁、陳全育等免稅地主所有的土地,並登記為A、B共有

緊接著,代書利用共有物分割的移轉程序,將高雄與台南的土地全數歸於B名下,再將墊高了前次移轉現值的台南系爭土地歸於A

當A最終轉手賣給建商時,因土地登記簿上的前次移轉現值已從每平方公尺120元暴增至2萬913元,遠高於公告現值,稅捐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為0元

檢察官認為這群人不認識免稅地主、自始至終沒有買賣真意,根本是利用脫法行為積極違反真實義務,以詐術坑殺國庫,並將地主與代書通通依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判決結果地主A與B無罪

首先,每個人都是理性的自由經濟個體納稅義務人基於減輕稅負的考量,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途徑進行經濟安排,這是租稅規劃

而本案之所以能把稅額算成零元,不是被告欺騙政府,而是因為在財政部發布新令函前,稅捐機關自己基於作業便宜,慣用地政機關分割改算後的地價來作為稅法上的核課基礎

這個法律適用與計算標準的違誤錯誤,是機關自己的行政行政疏失,絕對不能歸責於地主

其次,在逃漏稅捐罪的構成要件中,逃稅必須具備積極違反真實義務的欺罔惡性

地主雖然內心是為了規避稅捐,但他們在法律引導的經濟誘因下,確實付款委託、確實辦理了共有、分割、登記、過戶等一系列法律行為,所有的金流與土地異動在客觀上通通都是真實的,這是「租稅規避」,但非憑空捏造的假交易

最後,針對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官說地籍謄本上的「前次移轉現值」是地政機關依權責進行實質審查改算後的登錄結果,不是一經地主申報公務員就必須照抄的機械式工作,在法律結構上完全不該當偽造文書

行政法院與財政部事後改按經濟實質效果要求地主補稅649萬,那只是行政處分在落實實質課稅原則的代價

但在刑事法院高層與地主鑽法律和制度的空隙取巧避稅,只要手段沒有隱匿、造假,且所有登記皆屬實,就不是逃漏稅捐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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