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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保險金2年消滅時效?沒有對被告提告可以請第三人責任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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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A遭開車的X追撞受重傷,X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A在調解中因專員告知療程完畢再一起申請,等療程結束才檢具大筆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剩餘的5萬3190元醫療費,保險公司卻抗辯2年時效早已屆滿而拒賠

最高法院指出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前,如果因為員工的先行行為讓債權人產生信賴而未及時行使權利,等時效過後再做抗辯違反誠信原則,不能任由保險公司用話術拖延後再賴帳

然而針對A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第三人責任險230萬餘元的部分,最高法院則駁回

雖然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雖然賦予了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前提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責任已處於確定的狀態,也就是A必須先對肇事者X勝訴並取得終局判決等確定的情形

A自始都未對X提告,賠償金額與過失責任從未確定,保險公司並非當事人,A程序未完備即直接要錢於法無據,轉而主張不當得利也被法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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