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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持有不動產要打破租稅天堂就能免稅的盲目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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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外國公司設在何處,日本不動產利得一律定性為日本來源所得

若無固定營業場所課26%,設有場所則是35%

想拿英屬維京群島當控股中心,日本與其簽訂的協定根本欠缺股利扣繳優惠,盈餘匯回依然被課20.42%;若想透過香港、新加坡享受10%或5%的協定優惠,更要面臨日本稅局針對實質經營極其嚴格的審查,只要被認定是租稅協定購物(Treaty Shopping)的紙上公司,優惠資格就不會被承認

台灣透過OBU帳戶藏匿的利潤,在台灣CFC制度與資訊交換的獵捕下,將直接被國稅局擬制為已分配股利迎面痛擊

有提出莫過於善用日本商法特有的匿名組合(TK-GK)

由台灣投資人扮演隱名合夥人,將資金投入由日本在地合同公司(GK)擔任的經營者名下

兩者屬於合夥關係而非母子公司,所以隱名合夥人與經營者分潤時,經營者源泉扣繳扣繳20.42%,實質稅率就是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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