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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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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科技巨頭利用無形資產的高度移動性進行全球利潤配置,向來是國際租稅攻防的戰場

無形資產非含糊的會計概念,而是指「非屬實體或金融資產,得被用於商業活動,且由獨立企業在可比狀況下使用或轉讓將支付對價之資產」

主要是區分為行銷無形資產,如品牌、商標與通路權益,其價值取決於市場推廣與聲譽累積,以及技術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訣竅與演算法,其高度移動性往往成為利潤移轉的關鍵工具

跨境安排的企業實務上常在「權利金」與「成本分攤協議」間抉擇

權利金架構由集團母公司或智財管理公司單獨承擔研發風險並持有智慧財產權,再授權給各國子公司使用,並依營業額比例收取權利金

此法律關係直觀,但缺點在於跨境支付權利金會面臨高昂的扣繳稅,且權利金費率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區間,極易遭受稽徵機關依職權實質調查

相對地,成本分攤協議則是「事前參與」

各關係企業依據預期的獲利比例,共同分攤無形資產的開發、強化(、維護、保護及利用等成本與研發風險,並共同擁有研發成果

成本分攤協議的最大威力在於完全簡化了跨境權利金的扣繳問題,利潤分配直接與前期研發投入綁定

然而,缺點在於架構極其複雜,對於新加入或退出成員的初始投入與補償機制,必須進行精準的估值精算,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震撼全球稅法界的亞馬遜美國訴訟判決,法律爭議就在於無形資產的範疇是否應包含企業的整體剩餘價值(如商譽及繼續經營價值)?

稅務機關與現行OECD指引高舉廣義經濟價值大旗,主張在關係企業間的受控交易(如分割重組)中,估值不能僅計算專利,還必須將無法割裂的商譽、企業文化、在職員工價值及未來成長選項等剩餘企業資產一併納入計價

美國法院在亞馬遜判決中卻一槌定音,確立無形資產在法律上限於「可獨立移轉的資產」,直接將商譽、人才等無法從企業整體中割裂的剩餘資產排除在外

不過美國國會通過減稅與就業法案TCJA中修改了稅法,擴大了無形資產的法定定義,明確將商譽、繼續經營價值及在職員工價值納入

也就是說,2019 年的亞馬遜判決雖然讓亞馬遜在該舊案中獲得大勝,但美國現行的新稅法已朝向類似OECD的寬廣定義靠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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