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商業決策失利是否應該負責?
最高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544條規定,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在於利益衝突時應本於善意並優先注重公司利益,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著重於決定是否合理
因商業環境瞬息萬變且伴隨高度風險,為了鼓勵經營者勇於任事,法院不能事後諸葛
判斷應否負責,可以參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之5大核心要素,即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有無濫用裁量權;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等,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決定
董事只要在決策當下未濫用裁量、善盡資訊查核、未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並落實內控監督,即受商業判斷法則保護,其經營行為即屬合乎債之本旨,不能將可預見之市場投資風險轉嫁為董事的賠償責任
因商業環境瞬息萬變且伴隨高度風險,為了鼓勵經營者勇於任事,法院不能事後諸葛
判斷應否負責,可以參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之5大核心要素,即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有無濫用裁量權;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等,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決定
董事只要在決策當下未濫用裁量、善盡資訊查核、未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並落實內控監督,即受商業判斷法則保護,其經營行為即屬合乎債之本旨,不能將可預見之市場投資風險轉嫁為董事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