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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妨害性自主案件,司法詢問未遵循美國NICHD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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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D程序旨在確保訊息客觀中立,非屬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規定

美國國家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中心編制的NICHD訪談程序,將訪談細分為介紹、問案及結束三階段

其透過開放式問題優先、指示性問題次之、最後始動用選擇性問題之跨時間線嚴格層級限制,目的在於確保從兒童身上取得之訊息中立客觀、不受扭曲或誘導

然而,該程序在現行刑事訴訟並未強制適用,僅屬專業實務之參考準則

在審查兒少證詞之證據能力時,核心焦點必須放在詢問之內涵

只要專業人員在詢問的客觀過程中,並未出現使兒童受到不當暗示或刻意提醒、進而導致其供述被誘導、誤導之實質瑕疵,即具備證據能力

不能單憑訪談細節不符合NICHD的流程標準,就遽認程序違法

只要訪談的核心精神符合使兒童感受安全與自在、且無誘導情事即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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