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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後重啟戰端,主張建物為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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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A主張被繼承人X留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850萬元租金債權,說這是長輩借名登記在B名下,應納入遺產重新分配

法院指出父母為子女預為財產規劃或基於疼愛而興建房屋,在我國社會以贈與為常態

不能因長輩事後反悔,或長輩曾參與出資監工,就認為改變贈與的意思,解釋為借名登記

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早在興建前即由父親贈與B,且建物初編門牌、房屋稅籍設籍起課均以B為事實上處分權人

即便長輩曾向國稅局或地政局自行陳述為所有人以應付行政罰鍰,無法推翻政府文書所確立的權利歸屬

針對A控訴B擅自出租取得暴利,法院表明子女將長輩贈與之房地收益交由父母收取以回報養育之恩,本就符合台灣社會常情

存摺內有租金匯入紀錄,至多僅能證明經濟利益之流向,根本無法作為實質所有權移轉的證據

主張借名登記存在之一方,必須提出具體明確之意思表示合致證據,不能空言指稱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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