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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被別人黑吃黑可以作為犯罪免責理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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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加入由C指揮乾坤車隊詐欺集團

B招募未滿 18 歲之少年D擔任1號車手,並轉讓泰達幣供其置辦用品

隨後集團誘騙被害人面交775萬元現金,由D假冒投顧職員取款得手

D取得款項手提麻布袋離開後,本應回水給擔任2號收水A,卻中途遭B等「假扮刑警黑吃黑」,攔截贓款,接著又遭另一路人馬「黑吃黑吃黑」以在街上搶奪

集團控台因未收到款項,懷疑D私吞,A與多名同夥隨即依C與其他共犯之指示,將D強押至多處汽車旅館限制自由並持電擊棒威脅逼問

法院說D向被害人取得裝有 775 萬巨款之麻布袋後離開超商,其搬運、移轉現金所在的行為,是隱匿犯罪所得,不因中途遭黑吃黑影響洗錢罪成立

ABC等人成立 Telegram 多個工作與內部群組,由上手負責遠端監水、分配工作與控台指揮,A等人則在現場負責近距離監控、回報與擔任收水是共同正犯

集團因黑吃黑未收到回水,將少年車手D強押至多處汽車旅館,甚至拿出電擊棒逼問黑吃黑去向,則是共同犯妨害自由罪

被別人黑吃黑無法作為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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