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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聽信高獲利詐術只能求償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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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遭之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可至投資網站下單獲利,致其陷於錯誤,陸續將 500 多萬元匯入如被告數十人名下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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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近年投資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政府、金融機構與警政單位早已透過多元管道不遺餘力進行鋪天蓋地的防詐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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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為一般具備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理應知悉標榜高獲利之投資理財必定伴隨高度風險。其面對僅憑LINE認識、毫無真實身分憑證之陌生人,竟輕易聽信一起投資獲利的荒唐話術,甚至毫無保留地配合指示將鉅額款項入金至他人私人帳戶,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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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若將被害人無視風險識別、完全放棄查證義務所擴大的損害,強行轉嫁由僅具備不確定故意或過失之帳戶提供者全額承擔,未免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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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有過失之行為已實質助成損害發生,認定原告必須自負5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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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騙了,提供帳戶的人就必須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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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必會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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