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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說我不知道裡面混了兩種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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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主張「他只承認賣毒、否認混毒不能減刑」而

被告在社交軟體刊登販毒訊息,要販售含有二種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給喬裝買家的警察而落網

最高法院說毒品條例第9條第3項之「混合」僅需客觀上有摻雜調合置於同一包裝之事實,不以行為人親自攪拌為必要

被告自承有吸食與販毒經驗,對於市面毒咖啡包普遍混毒之事實具備充分知識與社會經驗,主觀上有「只要賣得掉、混什麼第幾級都不在乎」之預見可能性與容任發生的不確定故意,就成立犯罪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雖屬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但其仍是以第4條至第8條之販毒構成要件為基礎

只要被告對營利販賣毒品之事實自白,縱使對混毒細節有所爭辯,仍不能剝奪其依法享有自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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