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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台北101將純數字101註冊為獨占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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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於106年以「101」純數字商標指定使用於百貨公司、購物中心、網路購物、零售批發,以及提供觀景台、舉辦運動競賽等服務類別註冊

原告A認為101未經任何圖形化設計,僅是描述摩天大樓的樓層總數,不具備先天識別性,且先前註冊台北101時已就101聲明不專用

法院認為阿拉伯數字101非新創詞彙,原屬公眾得自由使用之公共文化財,在符合商標法所規定不具先天識別性

但標識若經申請人廣泛使用,在交易上已成為其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就產生表彰特定來源的第二意義(後天識別性),依法仍可核准註冊

台北101大樓開幕起,不僅屢獲CNN、BBC等國際媒體評選為世界偉大地標,其購物中心專刊與每年舉辦101跨年煙火、101登高賽等大型娛樂與運動活動,吸引數十萬人潮

更關鍵的是,各大報章新聞媒體在頭條標題中,極高密集直接以「101」稱呼該商標

原告自己囑託工研院做的民調證實,多數國人聽到101就會連結到百貨商場與大觀景台,足以證明單一指向來源

聲明不專用僅是審查程序中預防爭議的行政措施,商標識別性必須依註冊後的實際交易市場發展整體觀察

又商標限定於百貨與觀景台服務,沒有不當壟斷不同產業類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

多數人都把跨年煙火和登高賽直接叫「101」,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就不能再說商標不能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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