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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拿走警方巡簽簿,說路邊撿到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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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先從超商ATM上方拿走警方巡簽簿,再送到派出所,卻說自己是在路邊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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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他寫信到警政署長信箱,指控值勤員警任意丟棄警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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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監視器拍得很清楚:簿子不是被丟掉,是被他自己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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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因此遭到內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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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後,他又接連從兩家超商拿走巡簽簿。警方打電話說明用途,要求放回原處,他仍拒絕,最後還把簿子送到與案件無關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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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自己有留下真實姓名、也有主動打電話,所以不算誣告,也沒有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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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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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姓名,不會讓虛構的事實變成真的;事後告知物品在哪裡,也不會抹掉先前擅自取走、拒絕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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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也認定,他行為時意識清楚,具備辨識與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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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誣告罪與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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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不是在監督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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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先製造問題,再把自己包裝成揭弊者。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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