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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不起訴,廢棄物仍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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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遭非法堆置大量廢塑膠、建築廢棄物及廢液。桃園市環保局認定A未取得許可就載運棄置,命他30日內提出清理計畫並完成清除。

A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既未載運廢棄物,也不是工廠實際使用人。第一審認為,刑事案件已不起訴,現場也沒有監視器或目擊證人證明他棄置;租金實際由他人支付,因此撤銷環保局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不起訴不代表沒有行政責任。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不只是追究實際棄置者的「行為責任」;對土地具有實際管領力的人,若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讓廢棄物被棄置,也可能負「狀態責任」。

更重要的是,第一審採用刑事偵查卷內的證詞及對話紀錄,卻未讓環保局閱覽、表示意見;對A簽租約、開支票及參與工廠經營等不利證據,也未完整調查。

刑事不起訴,只代表刑事犯罪未被證明。

土地管理人仍然要清理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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