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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任職30多年的主治醫師不適用勞基法,仍有解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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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任職30多年的主治醫師,因兩件醫療糾紛衍生和解金分攤爭議,又曾遭病患抱怨,醫院遂以違抗合理命令、重大違規及破壞醫院形象為由,提前終止定期僱傭契約。

最高法院指出即使醫師不適用勞基法,雇主仍不能任意解僱。依民法第489條,必須達到信賴關係已嚴重破壞,且客觀上無法以記過、調職等較輕手段維持僱傭關係,才算「重大事由」。

更審認為,醫療互助金屬內部互助及帳款問題,醫師拒付自付額,不等於違抗職務命令;會議中批評公關主任「沒資格」,也不到重大侮辱。契約展延後僅有一件病患抱怨,不足認定嚴重損害醫院形象。

人評會原本討論扣款,卻臨時改談解聘,醫師無從預先答辯;醫院事後提出的其他違失,也未經人評會討論,不能補作解僱理由。

法院因此認定解僱違反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屬權利濫用,判醫院給付約304萬7304元薪資。

不適用勞基法,不代表沒有解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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