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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大戶行政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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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6500多萬,名下卻沒什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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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准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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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有一個很精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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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主張自己根本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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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翻出他以前的刑事案件,發現他當時為了證明自己很有錢,所以不可能詐欺,曾經說自己資產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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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承認用別人的名字買3300多萬的房子,頭期款、貸款都是自己付,甚至給人100萬元借名登記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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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投資燒肉店、韓式料理,還用別人的名字投資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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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到了行政執行程序,他改口說以前那些話都是為了打贏刑事官司才講的,其實我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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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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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在刑事案件說自己有錢,到了欠稅要被管收時,又說以前都是騙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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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行政執行的管收不是因為欠錢就把你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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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繳,或隱匿、處分財產,而且已經沒有其他適當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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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件法院認為這些條件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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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另外主張自己有心臟病不能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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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看守所仍可安排就醫,並非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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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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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訴訟最大的敵人是你自己以前講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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