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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護理之家跌倒了怎麼可能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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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的長輩本來就有輕微失智,而且很愛走路,甚至會一直走到忘記休息。

家屬自己也承認,就是因為不可能24小時盯著她,怕她跌倒,才送去護理之家。

結果入住後,長輩幾次跌倒。

檢方認為護理之家沒有妥善約束,也沒有盡到照護義務,因此起訴相關人員過失傷害。

但法院最後判無罪。

護理之家不是一對一保母。

它本來就是一對多照護。

只要護理師、照服員的人力配置符合法令,並且依住民狀況重新評估跌倒風險、排除環境危險因子,再依醫囑及家屬意見調整約束方式,就不能因為「結果還是跌倒」倒推一定有人失職。

這名長輩原本還能自己拿手杖走路、吃飯、上廁所,有相當程度自理能力。

過失,不是看到壞結果就找一個人負責。
真正要問的是在事故發生以前,他有沒有違反當時應盡的注意義務。

護理之家要保證的是該做的風險評估、照護配置跟防範措施,有沒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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