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後留下來不算加班」,寫進員工守則就有效嗎?
不行。
公司主張員工沒有申請加班,只是自己留在公司,員工守則也明定18:30後不算加班。但法院指出,只要出勤紀錄記載還在上班,就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推定勞工是在雇主同意下工作,反而要由公司證明「她其實沒在工作」。
更何況老闆下班後還常用LINE交辦公事。就算公司明文禁止加班,如果交辦的工作客觀上根本無法在正常工時完成,仍可能成立「默示加班」。
公司另外主張每月有發「超時津貼」,應該抵加班費。但法院發現這筆錢沒有約定對應幾小時、計算方式也不透明,甚至有加班的月份完全沒發,因此不認為是真正的加班費,反而計入平日工資基數。
最後判公司給付加班費65430元,並補提勞退3,378元。
加班不是看公司把薪資項目取什麼名字,而是看勞工到底有沒有在雇主指揮下工作。
台北地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號
公司主張員工沒有申請加班,只是自己留在公司,員工守則也明定18:30後不算加班。但法院指出,只要出勤紀錄記載還在上班,就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推定勞工是在雇主同意下工作,反而要由公司證明「她其實沒在工作」。
更何況老闆下班後還常用LINE交辦公事。就算公司明文禁止加班,如果交辦的工作客觀上根本無法在正常工時完成,仍可能成立「默示加班」。
公司另外主張每月有發「超時津貼」,應該抵加班費。但法院發現這筆錢沒有約定對應幾小時、計算方式也不透明,甚至有加班的月份完全沒發,因此不認為是真正的加班費,反而計入平日工資基數。
最後判公司給付加班費65430元,並補提勞退3,378元。
加班不是看公司把薪資項目取什麼名字,而是看勞工到底有沒有在雇主指揮下工作。
台北地院115年度勞小字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