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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受害者向八仙公司、總經理求償,最後最高法院把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這一塊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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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而與公司連帶賠償,本質上屬侵權行為責任,不是一般15年請求權。因此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被害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行使。

本案受害人2015年8月已對八仙總經理陳慧穎提出刑事告訴,代表當時已知道損害及可能的賠償義務人,卻到2017年11月才追加她為民事被告,已超過2年。最高法院因此直接改判陳慧穎免賠。

至於八仙公司本身,最高法院認為活動雖由第三人主辦,但在八仙園區舉辦、搭配票券與服務,消費者客觀上會信賴八仙負責安全,因此仍可能負消保法第7條責任。只是原審未查清八仙是否無過失及懲罰性賠償要件,所以發回更審。

這案最重要的改變是公司法23條第2項,是用侵權行為2年短期時效。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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