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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違反醫療常規,最後還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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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先前做過根管治療,後來到另一家診所製作牙套,還特別請醫師仔細檢查。醫師雖拍了全口X光,但沒有及時發現右上門牙、側門牙根部已有大範圍放射線透過性病灶,之後仍持續做根柱、牙冠,直到近3個月後病人腫痛嚴重,才切開引流、施打藥物。後來病人轉診,被拔除多顆牙齒。

醫審會與法院都認為從8月1日X光其實已可看出病灶,醫師未及時進一步治療,且病灶尚未治療完成就裝人工牙冠,確實與一般醫療常規不符。

但刑事責任還要再過一關。這個疏失,是否真的造成最後必須拔牙?第二次鑑定指出,即使當時立刻做囊腫刨除術、根管或根尖手術,也無法確定能避免拔牙。患齒本來就有嚴重齒槽骨喪失,癒後不佳,而且8月至12月影像也無法證明病灶因延誤而顯著惡化。甚至提早裝牙冠雖不符常規,也未被認為會使病灶惡化。

所以法院最後認為違反醫療常規,可以證明有疏失,但不能直接等於刑事過失傷害成立。還必須證明疏失與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檢察官無法證明這一點,二審因此維持無罪,且不得上訴。

臺灣高院111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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