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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台灣牙醫師資格,但有菲律賓牙醫學位,又找一名牙醫借牌掛名有甚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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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取得菲律賓牙醫學位,但未取得我國牙醫師資格,也不是合法實習醫師,卻借用他人牙醫師執照設立診所,化名A醫師刊登植牙廣告並實際看診。

其中一名病人接受下顎植牙後,下齒槽神經受損、下巴皮膚約4×3公分感覺異常。另一名病人植牙後,有植體鬆脫掉進左側鼻竇,必須全身麻醉手術取出,另有多顆牙出現根尖病變。法院認為被告明知自己欠缺植牙專業,診所甚至沒有X光機,仍未確認神經位置就自行植牙,過失與傷害具有因果關係。

被告主張自己是在醫師指導下實習,但掛名牙醫坦承只是借牌,實際長期住在日本,並未真正指導。法院因此認定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過失傷害成立。

另外被告還冒用掛名牙醫姓名,替病人開出植牙10年、門牙7年的保固單,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法院認為他並非毫無牙科知識,也無法證明一開始就是用低劣醫療騙取費用,因此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臺灣高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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