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 資產傳承 > 死亡前2年內贈與,死前離婚,還要併入遺產嗎?

案例Cases

死亡前2年內贈與,死前離婚,還要併入遺產嗎?

分享到
​國稅局說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原則上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如果在死亡前,雙方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已經消滅,就不用再加回。

A於115年9月1日死亡,A曾在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B一棟房屋,但B在114年6月1日已與A的兒子C離婚。因為A死亡時,B已不是A的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所以這棟房子不用併入A的遺產總額。

如果不是離婚,而是C先於A死亡,也是一樣。因為C死亡時,C與B的配偶關係即告消滅。等到A死亡時,B同樣已不是A的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所以A生前贈與B的房屋,也不用併入遺產。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第15條判斷的時間點,是看「被繼承人死亡當時」這個身分關係還在不在。

換句話說,死亡前2年內贈與本來可能被拉回遺產課稅,但只要在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經消滅,就可能直接脫離第15條的加回範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