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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可以說「以前都這樣做、股東也都知道」就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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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公司長期把部分營業收入存進股東、負責人的私人帳戶,作為「內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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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101年至103年間,因短漏報營業收入、稅後純益,又有未取得憑證、未開統一發票等情形,被國稅局裁罰400萬6660元。公司之後反過來向當時董事及會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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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這種作法從公司成立初期就存在,股東也都知道,甚至實際分到的紅利遠高於報稅金額;後來的董事只是沿襲舊制,公司也沒人制止,所以不能說董事未盡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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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同意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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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公司負責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身就包括「知悉並遵守法令」的守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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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明知以私人帳戶操作內帳,並故意短漏報所得、未依法開立發票,不能只因「前任也是這樣做」、「其他股東都知道」,就當然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因此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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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會計部分不同。法院認定她是受僱員工,依公司負責人指示記帳、開票,再把資料交給會計師報稅,未證明罰鍰是因她個人故意過失造成,因此公司對她的請求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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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有一條底線,大家都知道,不會把違法變成合法。慣例存在很久,也不會消滅董事的守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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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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