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 > 公司13.7億是假的,剩下的才是真正營收?

案例Cases

公司13.7億是假的,剩下的才是真正營收?

分享到
公司原本做USB、Wi-Fi路由器等電腦周邊產品,後來營運下滑。
​
法院認定,為了維持公司的營收及股票價值,時任董事長A授權B安排公司與關係企業、境外紙上公司進行虛偽循環交易。
​
簡單講,就是貨跟錢繞一圈,最後財報看起來像公司很會做生意。
​
財報虛增營收合計超過13.7億元,同期營收約14.2億元。如果把這些虛偽交易扣掉,3個年度營收分別會減少96.31%、97.84%、95.70%。
​
這比較像財報自己另外開了一家公司。
​
事情還沒結束。B持有大量互億股票,法院另認定他與股市作手C合作,透過人頭證券帳戶,以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入等方式影響股價。互億股價由每股21.9元一路來到43.4元。
​
B再趁機處分持股,實現獲利約2749萬元,加上擬制性獲利約8944萬元,合計超過1.1億元。
​
當然,股票從21.9元漲到43.4元本身不是犯罪。
​
法院認定這不是單純看好公司所以買進,而是利用人頭帳戶、相對成交及連續高價買入等交易方式去影響市場價格。
​
市場自己漲,跟自己下場把價格做出來,是兩回事。
​
先用假交易生產營收,再讓假營收進入財報,財報把公司包裝得比較漂亮,接著用人頭帳戶買股票、拉股價,最後再把股票賣給市場。
​
公司是做電腦周邊,最成功的產品卻是自己的股價。
​
上市公司可以業績不好,可以虧錢,甚至可以經營失敗。
​
市場可以接受公司不賺錢,但法律不接受公司連營收都是演的。 
​
臺北地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