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候選人被董事會違法剔除,後來股東會選出的董事就一定決議無效嗎?
大同公司股東合計持股約1.7%,依法提名3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但董事會以文件不齊為由,將3人全部剔除,股東會最後只就董事會提出的候選名單進行選舉。二審認為董事會違法排除候選人,實質剝奪股東提名權,也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因此股東會選舉決議依公司法第191條無效。
但最高法院認為不能這樣直接連結。
公司法第191條所稱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必須從股東會決議內容本身判斷。本案股東會只是從既有候選名單中選出董事,選舉內容本身並沒有當然違法。真正可能違法的是董事會在股東會召開前,審查候選人時違法把人剔除。
因此,這比較接近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應往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方向處理,而不當然是第191條的決議無效。
候選名單形成過程違法,不代表股東會決議內容本身就違法。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法,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
但最高法院認為不能這樣直接連結。
公司法第191條所稱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必須從股東會決議內容本身判斷。本案股東會只是從既有候選名單中選出董事,選舉內容本身並沒有當然違法。真正可能違法的是董事會在股東會召開前,審查候選人時違法把人剔除。
因此,這比較接近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應往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方向處理,而不當然是第191條的決議無效。
候選名單形成過程違法,不代表股東會決議內容本身就違法。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法,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