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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院都已經認定借名關係存在,判他返還款項了,刑事還能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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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業中兄弟共同經營,公司的錢、家人的錢、私人帳戶長年混在一起使用,甚至公司買的法拍屋也輪流借家人名字登記。後來兄弟鬧翻、談分家,被告把房地過戶、變更帳戶印鑑並領款,引發侵占、背信自訴。

刑法上的不法所有意圖,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卻仍要把財產據為己有。如果行為人基於分家協議、長期公私混用等情形,真心認為自己有權拿這些財產,即使民事上最後證明他搞錯了,也不當然等於刑事故意。

再來背信罪要求行為人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但如果借名登記人只是單純把名字借出去,財產一直都是借名人自己管理、處分,出名人根本沒有實際管理任務,法院認為這種消極借名未必符合背信罪的前提。

本案另有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部分財產屬借名、應返還228萬餘元及賣車所得46萬元。刑事法院仍強調民事採優勢證據,刑事必須達到超越合理懷疑,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最後被告仍維持無罪。

民事上的你沒有權利,跟刑事上的你明知道沒有權利還故意拿走,中間還隔著犯罪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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