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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以個人、臺灣法人或日本子公司名義持有日本不動產之租稅負擔與實質稅率。
法院認為境外投資型保單應計入遺產,確診後設紙上公司變更受益人屬租稅規避。
作者指出不在生前規劃財產分配,只會把尷尬與爭吵留到身後,且父母多難免偏心。
裕國集團創辦人借名登記財產遭追補遺產稅,作者指出家族內鬥無法免除補稅與罰鍰。
以合夥開公司股權各半導致決策僵局為例,說明均分不等於公平,控制權應集中於適任者。
以高雄陳家家產平分致股權分散、家業易手為例,說明家族傳承應集中控制並分散利益。
說明自創著作、專利及藝術品不課遺產稅,商標權則須併入遺產,著作人格權不得繼承。
以百歲富翁與看護結婚爭產案為例,說明應及早規劃監護與安養信託以防財產遭收割。
作者闡述法律服務的最高價值在於事前預防風險,而非事故發生後才替當事人脫困。
以東門鴨莊故事說明贈與即失去控制權,建議運用信託及安養信託兼顧傳承與自身晚年。
作者回應酸民,說明真正的老闆懂得將傳承交由專業人士處理,避免交接時引爆問題。
比較遺囑、生前贈與、信託與人壽保險等傳承工具,強調重點在於留下秩序而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