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刑事案件
說明找律師不應等事發才行動,律師價值在於事前預防風險,律師費實為避免更大損失的投資。
以嘉義師生合意性交遭提告強制性交後不起訴為例,說明濫訴及網路揭露隱私須負賠償責任。
說明明知罹患梅毒或愛滋等性病,未告知且未採防護措施而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重傷。
以偷拔保險套案說明,同意性行為以戴套為條件時,條件消失後繼續進行即構成強制性交。
說明企業常於出事後才找律師,長期法律顧問的價值在於事前防範契約、醫療、智財等風險。
說明律師自身涉訟仍會另請律師,因專業領域不同且難以保持客觀,委由他人處理較能勝訴。
作者回顧起訴桃園首件國民法官殺人案,說明因細故殺害舅舅背後是長期累積的不滿與恨意。
分享當事人刪除對話紀錄險遭當庭羈押的經驗,說明滅證疑慮在羈押判斷上可能是致命關鍵。
作者回顧值班時聲請羈押竊盜後縱火焚燒松葉園餐廳的被告,感嘆人生際遇彼此牽連。
從檢察官與coroner等字源,說明檢察官源自國王代理人,藉此理解臺灣檢察官負責相驗之由。
以檢察官辦案經驗分析詐騙集團的目標客群、人頭帳戶與層層分工,說明詐騙難以根絕的原因。
分享證人因病無法到庭時,檢察官可前往證人住處、醫院或警局進行訊問的偵查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