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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代會主席及鄉長收賄並指示評選壓低他廠分數,法院依綜合證據認定犯罪判處重刑。
廠商提供評選委員名單並行賄,公務員配合不實驗收,法院分別論以貪污等罪判刑。
主管以假交易將折扣及專案保留款轉成私人現金,法院認成立背信及特別背信等罪。
法院認為國營事業考試作弊取得錄取,公司簽約時即生財產損害危險,成立詐欺既遂。
以泰國房產保本回售為名吸金,法院認屬違法吸金,並對實際支配所得之負責人沒收。
前經發局長收受財物並詐領特別費,法院認以餽贈包裝仍具職務對價關係,成立收賄罪。
作者以檢察官經驗說明拾荒者取物是否成立竊盜,應依事實判斷故意,不應以弱勢定論。
說明相驗屍體證明書無上訴程序,家屬應及早提出證據請求調查,保險爭議另循民事。
明知同意抵押借款卻反告對方偽造文書、詐欺,法院認將商業糾紛包裝成犯罪,判誣告罪。
被告雖於一審全部認罪,二審認自白未具體且與客觀證據矛盾,欠缺補強證據而改判無罪。
侵吞模具價款後又誣指債權人拆機侵占,法院認拆除前已獲同意,侵占與誣告均判刑確定。
被告於口角中以槍砲恐嚇對方後辯稱開玩笑,法院認足使人心生畏懼,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