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 >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認為換開本票未必屬債之更改,更改意思須明確,原借款關係仍得抗辯而發回。
最高法院認為姊妹多年爭議後簽署的無償移轉文件屬債務拘束契約,不得以撤銷贈與反悔。
最高法院認為分手後承諾返還代墊房款可能成立準消費借貸,解除條件是否成就亦有疑問。
最高法院認為爭議後協商簽立的借據可能成立有因債務承認,借款人主張不符應負舉證責任。
法院認為產品認證不代表防貓抓咬安全,飼主未防護亦有過失,飼主、平台及進口商連帶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不受土地法5年限制,房屋仍堪用即不得拆屋還地。
新地主受誠信原則限制不得請求拆屋還地,但占有人仍可能負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該部分發回。
最高法院認詐貸案適用與有過失應審慎,須證明銀行疏失助成損害,不得輕易替詐欺者減責。
最高法院認刑事有罪不當然成立民事侵權,須審查保護他人法律之保護目的並自行調查認定。
最高法院認被詐騙依指示匯款不必然屬指示給付,收款人須證明有法律上原因始得保有款項。